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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解讀时间:2019-01-10 【转载】 阅读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于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共7章79條。此次《條例》修訂,圍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堅持突出地方特色,解決山東問題,是我省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環境執法機構可以承擔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具體工作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具體執法工作。(第五條第一款) 本規定為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構參與生態環境執法提供了更加具體的依據。 二、區域限批的條件更加明確,杜絕“一刀切”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重點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 (二)未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任務的; (三)生態破壞嚴重,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務或者生態恢復任務的; (四)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五)產業園區配套的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備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十九條) 本條對區域限批進行了更明確地規定,對國家法律和政策予以細化和具體化。同時對不受區域限批限制的情形也作了明確,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不分青紅皂白的“一刀切”說不。 三、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拒不停產限產的可以查封扣押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五)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產、停排、限產等措施,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本規定破解了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拒不執行停產限產決定的難題。是準確運用《環境保*》、根據國家立法精神和生態環境部答復確定的一項制度。查封、扣押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可能加劇重污染天氣的排污行為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情形消失后,執法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應急措施。 山東華博檢測有限公司 (官網),淄博環境檢測,山東環境監測,專業環境評價公司,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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