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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十大亮點一是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同時,在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二是動態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并且應當動態調整。 三是強化危廢處置設施建設。第七十六條規定,省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廢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并強調,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四是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廢;貯存危廢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是危廢跨省轉移管理。第八十二條規定,轉移危廢應填寫、運行危廢電子轉移聯單;跨省轉移危廢的,應向危廢移出地省級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 此外,新《固廢法》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更名為“危險廢物許可證”,刪去了“經營”二字,以淡化生態環境部門行業管理色彩。新《固廢法》還在第七十三條對強化實驗室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進行了規定。 (七)取消固廢防治設施驗收許可 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實施的行政許可,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將原《固廢法》第十四條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修改為新《固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至此,所有涉及竣工驗收許可的法律條款都已經修改完畢,意味著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許可制度徹底退出歷史。 (八)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指將生產者對其產品所承擔的環境責任從生產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內在要求,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制造業轉型升級具有積極意義。 近年來,我國在部分電器電子產品領域探索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較好效果。為進一步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2016年1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國辦發〔2016〕99號),在電器電子產品、汽車和電動汽車動力電池、鉛酸蓄電池、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等領域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快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的制度框架和責任明確、規范有序、監管有力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生產企業切實落實資源環境責任,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為進一步推動法治引導,復制和推廣實踐經驗,新《固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國家鼓勵產品的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九)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新《固廢法》專門增設“保障措施”一章,作為第七章,系統規定強制保險、資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綠色采購等保障措施。從用地、設施場所建設、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從業人員培訓和指導、產業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政府資金安排、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優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十)實施最嚴格法律責任 新《固廢法》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從過去共21條,增加到現在共23條,增加了處罰種類,提高了罰款額度,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例如,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以及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最高都可罰到五百萬元,這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中,是最高額度的處罰。除此之外,還在第二十七條明確授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條明確了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有獎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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