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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八十八條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專門用于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十九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九十條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第九十一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九十三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有關方面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措施,加強對從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第九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集中處置等的新技術,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 第九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ǘ┥罾诸悾 。ㄈ┕腆w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ㄋ模┲卮髠魅静∫咔榈韧话l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ㄎ澹┥婕肮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條 國家發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 第九十八條 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一百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當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匆婪ㄗ鞒鲂姓S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ǘ⿲`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ㄋ模┌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予查處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ㄒ唬┊a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ǘ┥罾幚韱挝晃窗凑諊矣嘘P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ㄈ⿲⒘腥胂奁谔蕴洷惶蕴脑O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ㄆ撸┥米詢A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ò耍┊a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ㄊ┵A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ㄊ唬﹩挝缓推渌a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一百一十條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S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ǘ┥米躁P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ㄈ┕こ淌┕挝晃淳幹平ㄖ幚矸桨笀髠浒福蛘呶醇皶r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ㄋ模┕こ淌┕挝簧米詢A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ㄎ澹┊a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 。ㄆ撸┰谶\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ㄈ┥米詢A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ㄋ模⿲⑽kU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ㄎ澹┪窗凑諊矣嘘P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窗凑諊噎h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ㄆ撸┪唇洶踩蕴幹,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ò耍⿲⑽kU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ň牛┪唇浵廴咎幚,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ㄊ┪床扇∠鄳婪洞胧,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ㄊ┪粗贫ㄎkU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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