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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解讀时间:2019-01-10 【转载】 阅读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狀況,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明確禁止、限制開發的區域和活動,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區域功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三十六條) 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水源涵養區域、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集中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應當通過劃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等予以嚴格保護。(第三十七條)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區域合理確定近海養殖密度,嚴格執行禁漁休漁制度,積極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魚礁、海洋牧場建設,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防治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第三十八條) 對存在非法圍海填海、采礦塌陷地、露天尾礦庫、工業廢渣堆場等突出環境問題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恢復原狀、復墾整理、建設人工濕地等綜合整治措施,督促有關治理責任主體限期完成生態修復。整治措施及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農業污染源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環境統一規劃和綜合治理,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第四十條) 10.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轉移支付、資金獎補等方式對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和限制開發建設的生態保護地區予以補償,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第四十一條) 1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制定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境綜合治理、廢棄物資源化等政策措施,加強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污染控制,鼓勵、支持無污染或者低污染產業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第四十三條) 1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環境基礎設施規劃,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環境基礎設施,建立環境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度,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的要求,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除在安全生產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應當進入工業園區或者工業集聚區。(第四十四條) 13.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處罰等信息。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發布有關信息。(第五十九條) 14.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規劃和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反饋。(第六十條) 這些規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從負總責、定規劃、加投入、制標準、關土小、分總量、抓聯防、搞督察、保生態、做獎補、推產業、強基礎、發公報、聽民聲等14個方面予以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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